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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宝App非法抓取抖音App短视频及评论 被判赔5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3-26 16:50:01源自:https://www.it-th.com作者 :it谈话网阅读(275)

据海淀法院网报道,因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短视频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原告微播公司诉称,创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大量抓取抖音App的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开发、运营的刷宝App上展示传播涉案短视频数量达五万余条。上述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创锐公司辩称,其未运营刷宝App,刷宝App由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创锐公司与微播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微播公司主张的权益基础存在瑕疵。涉案短视频均由用户上传,刷宝App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涉案短视频的时长短,制作成本低,涉案行为未给微播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综上,不同意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锐公司为刷宝App开发运营主体,刷宝App提供短视频服务,与微播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关系。刷宝App上有五万余个短视频与抖音App的短视频相同,有上百处评论内容相同。创锐公司虽表示涉案短视频系用户上传,但其提交相关后台信息、用户信息等表格均系自行制作,并且存在大量用户的注册时间、最后登录时间早于刷宝App安卓版的上线时间,后台信息不完整,后台信息与用户信息无法对应等问题亦无法提交涉案评论由用户发布的证据。故创锐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涉案短视频及相关评论为用户上传或具有合法授权。创锐公司未通过正常运营刷宝App产品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以此获得相应的合法经营利益,而是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微播公司赖以经营和获利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锐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掠夺微播公司的经营成果,并以此与微播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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